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货车规则)协约

20.04.202405:02

根据已核准的铁组货物运输专门委员会2024年工作计划,在完善《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货车规则)协约》专题的框架内,于202443-5日在铁组委员会(华沙)举行了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货车规则)协约方专家会议(下称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下列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货车规则)协约方代表:白俄罗斯铁路局(白铁)、匈牙利国家铁路股份公司(匈铁)、匈牙利铁路货运股份公司(匈铁[货运])、哈萨克斯坦铁路国有股份公司(哈铁)、吉尔吉斯斯坦国有铁路公司(吉铁)、拉脱维亚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拉铁[货运])、立陶宛铁路股份公司(立铁)、摩尔多瓦铁路股份公司(摩铁)、乌兰巴托铁路股份公司(蒙铁)、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俄铁)、斯洛伐克铁路货运股份公司(斯铁 [货运])、乌兹别克斯坦铁路股份公司(乌[]铁)、乌克兰铁路股份公司(乌[]铁)和爱沙尼亚铁路股份公司(爱铁),以及铁组委员会的代表。

与会者研究了铁组委员会和货车规则协约方白铁、匈铁、匈铁(货运)、哈铁、吉铁、拉铁(货运)、立铁、波铁(货运)、俄铁、塔铁、乌(兹)铁、乌(克)铁及爱铁旨在完善货车规则协约及修订货车规则的提案,即:

——有关货车规则协约文本;

——货车规则协约附件F《关于加入货车规则协约的申请》;

——货车规则协约附件B:第4条“车辆的交接条件”第4.2分项;第5条“不良车辆的修理”;第11条“协约方责任范围”;

——货车规则附件1:第11项“车体和罐车”第11.4分项;第12项“标志和标记”第12.15分项;第13项“车辆的定期修理”第13.3分项;

——货车规则附件36“车辆标志”。

根据对提交的立场及会期期间收到提案的研究结果,与会者指出有必要继续研究下列问题:

——有关将规范铁路公司责任的内容列入修改事项的问题;

——有关在货车规则附件112章“标志和标记”中列入采用术语“印章”和“标志”的条款;

——有关对货车规则附件113.3分项的说明,即定期修理后的标记、印章和标志是否有必要涂写在不同轨距车辆的顶梁上;

——有关是否删除货车规则协约附件B5.3分项中会议商定的表述并将其列入货车规则的适当章节的问题。

此外,与会者听取了货车规则协约方俄铁提出有关货车和转向架使用费费率计算周期修改事项(非每年1次,而是每3年1次),以及自2025年起终止履行其费率计算主持铁路公司的信息。

会议主席向与会者通报,铁组委员会收到了货车规则协约方罗铁(货运)有关在会议上研究其提交信息的请求,即缺少有关轮辋外侧间距允许值数据的条款,该数值是测量靠近轨头顶部轮缘外10mm处的两点之间距离。在讨论过程中,与会者指出,在货车规则附件1第2项中规定了车辆轮对现行技术要求。为了能继续讨论该问题并确定轮辋外侧间距标准,与会者请货车规则协约方罗铁(货运)就该问题向铁组委员会寄送自方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