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文本 国际会议第四次会议

06.06.201812:07

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克兰、

捷克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

出席会议的还有韩国、欧盟、欧亚经济委员会,以及铁组委员会的代表。

会议由俄罗斯联邦运输部国务秘书兼副部长谢尔盖·阿里斯托夫主持,会议秘书职能由铁组委员会主席塔捷乌什·绍兹达担任。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铁路局副局长,国际会议副主席刘克强履行了会议主席职能。

根据国际会议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第五条,成立了全权证书检查委员会。该检查委员会由匈牙利、格鲁吉亚、中华人民共和国、波兰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代表团的代表组成。检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二条检查了全权证书,检查委员会主席列万·特苏尔楚米亚报告了全权证书检查结果:22个铁组成员国代表团均持有符合规定的全权证书。根据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国际会议主席确认本次会议有效。

与会者将欧盟代表拥有欧盟委员会主席授权的信息备案。

为编制国际会议第四次会议议定书,成立了由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代表团代表组成的条文小组。

韩国代表在发言时对受邀参加国际会议第四次会议表示感谢,并再次表达了加入铁组的愿望。

根据会议议程,继续讨论了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文本。经过长时间讨论,会议审查并通过了公约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条文。

对于提交审查的有关修改和/或补充公约文本的提案,在没有获得必要的表决票数时,适用议事规则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款中所载的公约文本。

在讨论过程中,对第二十八条“委员会秘书”第四款、第二十九条“委员会会议”第一款、第三十条“委员会的职位分配”、第三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一般规定”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会议”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监察委员会一般规定”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监察委员会活动”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表决的一般规定”第四款、第三十六条“在部长会议上的表决”第一款等内容,均提出了特别意见。

为了审查公约草案的争议条款并对其开展工作,会议通过了成立工作组的决议。

会议决定,将于2018年11月19-23日在华沙(波兰共和国)举行国际会议第五次会议,并通过了下列初步议程:

——核准国际会议第五次会议议程;

——选举国际会议波方副主席;

——继续讨论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文本;

——国际会议第四次会议上成立的工作组开始开展工作;

——国际会议第六次会议的日期和议程。

会议核准了召开国际会议第六次会议的初步日期为2019年3月25-29日。